建设工程施工公司资质剥离转让
口本是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特征的国家之一,在《口本有限公司法》和《口本商法》体现对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剥离转让的相关规定,其立法模式是资质剥离转让采取的是自由转让模式,对资质剥离转让,则采取的是附条件的限制主义. 在资质剥离转让问题上,口本法律对资质对外转让设立了须经资质转让管理者大会同意的实体条件,同时设立了相应的程序条件,以保障转让得以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法界定:当资质剥离转让时,无须征得资质转让管理者会同意,当资质转让管理者向公司以为第三人转让资质时,须征得资质转让管理者会同意.并有规定资质转让管理者会须在2周内做出决定,若对转让拒绝,在2周内做出书面形式通知拟转让资质转让管理者,逾期视为同意转让.此外,口本公司法还确立了指定受让制度.当资质转让管理者会不同意对外转让时,资质转让管理者会可指定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或者其他人受让该资质. 指定受让的程序条件如下,受让人依据《口本商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须在接到通知后10口内,向资质的转让管理者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转让申请;当建设工程施工公司为指定受让人时,须依据《口本商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并须有过半数或章程规定的表决人数的资质转让管理者代表组成资质转让管理者会,一级建筑资质转让管理者会代表的2/3多数表决权通过. 对于指定受让人购买资质价格的价格确立问题,以《口本商法》第204条4款规定为准,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在法定期内可请求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公司相关资产情况裁定或以可提存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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