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资质的转让
在英国,受英美法系自由主义思想和判例法传统的影响,未采用大陆法的区分形式,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为保证公司的人合性,英国的限制资质的管理者的资质的转让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规定了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公司董事会拒绝权;二是资质的管理者优先购买权.其一,董事会拒绝权.是指公司章程通过赋予董事会不必做出任何解释即可拒绝资质的转让登记的权力,以此用来限制建筑公司资质转让.在英国公司立法中,资质登记被看作是公司资质转让的必要法律程序.董事会的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绝对拒绝权,甚至不受法院的干涉的影响,只有在法定两个月期限内,公司仍未对转让申请做出决定,法院才有权就是否给予转让登记进行裁决. 其二,资质的管理者优先购买权.拟转让资质的管理者欲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须提前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按照董事会的同意,将资质的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资质的管理者.在规定期限内,资质的管理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拟转让资质的管理者才可以请求董事会办理转让手续转让资质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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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资质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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